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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 2019-02-01 22:02
  • 来源: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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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

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促进政府采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制定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修订稿)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019年1月29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促进高新区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新发[2014]24号)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符合规则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工作,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明确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方式

    (一)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据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结合《东湖高新区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切实做到应采尽采。明确纳入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二)执行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各单位严格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目录)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相关程序报批。

    (三)落实有关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程序组织实施,项目资料实行政府采购备案制。

    二、落实管采分离,完善政府采购管理运行机制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规范财政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职责,建立权责明晰、制约有效、操作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一)财政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公布、采购预算审核、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过程监督、采购合同备案、供应商投诉处理、代理机构考核、采购人员业务培训、采购信息公开以及日常检查等工作;完善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制度,切实加强对协议供货价格、定点服务质量、合同履行等环节的管理;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支付全额款项。

    (二)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要成立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的采购小组,加强采购过程的监督制约,防止暗箱操作等不当行为的发生;采购金额较大或采购项目较多的单位,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按规定组织验收工作,防止出现在验收环节与供应商合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拖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私下变更合同内容,不得向中标供应商索取不应收取的任何费用和财物;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不得将采购项目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三)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采购活动,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设置含有倾向性、歧视性条款限制潜在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评审过程、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等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按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外,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他费用。

    三、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也是采购执行的重要依据。全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认真编制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组织实施采购;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全部纳入预算编报范围,采购预算未按规定细化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原则上没有编报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采购,不得拨付资金,确需追加的政府采购事项,必须先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强化预算刚性;要加强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管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四、完善监管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处罚力度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一)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规范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强化采购单位的预算管理,依法对采购单位的采购预算、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的披露力度,及时将政府采购政策规定、采购程序、采购信息、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在网上公布,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涉及涉密项目先由涉密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及标准,按规定程序办理,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供应商检查考核,建立不良行为备案和曝光制度,对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投诉等行为的,坚决依法严处;强化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对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非法承揽业务、违规制作标书、暗箱操作采购过程、篡改评审结果、违规收取代理费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法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发现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积极利用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电子化操作。

    (二)纪检监察部门要针对现行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订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办法,切实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数额大、影响面广或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政府采购活动,要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三)审计部门要把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纳入经常性审计范围,督促采购单位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有效减少政府采购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力度

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廉政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能力;切实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有效利用政府采购网站、报纸等宣传媒介,对政府采购改革中的亮点、焦点、难点等情况进行正面的宣传报道,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入发展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加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力度,着力协调解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武新管财[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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