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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 事项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2-01-14 10:13
  • 来源: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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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省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2021年6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委会制定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

二、政策具体内容的解读

 (一)关于基本原则的解读。实行“首违不罚”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但包容审慎超出法律范围就会成为放纵违法,因此,“首违不罚”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选取的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可罚可不罚的事项,具有法定依据,执法机构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统一选择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统一作有利于市场主体的裁量结果。

(二)关于适用范围的解读。列入《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事项属于市场监管领域内常见的违法行为时,清单才具有覆盖性和实用性,才能确保企业感受到执法的“温度”,因此清单编制过程中选取了网络交易监管、广告监管、食品药品化妆品监管、质量监管、计量监管、商事主体登记管理领域内的常见违法事项。

(三)关于“首违不罚”分类的解读。本文件结合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首违不罚”细化为两类,将两类“首违不罚”事项的构成要件分别予以明确,以便于准确认定。

(四)关于重点概念界定的解读。第(二)类首违不罚的构成要件使用的是执法人员已熟知的概念,相比之下,第(一)类“首违不罚”构成要件中“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多为新概念,较易产生理解偏差,因此本部分对其概念界定的方法进行了阐明,便于执法人员从相关要素出发进行严格判断。

(五)关于处理措施的解读。实行第一类“首违不罚”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不予立案;实行第二类“首违不罚”的,则须按照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实施,对应的处理措施不同。除此之外,实行“首违不罚”后,对当事人不能放任不管,要加强警示教育,要通过柔性执法方式使当事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促使其不再出现类似错误。

(六)关于适用限制的解读。为了考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实施效果,以决定是否进一步推广,本文件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先行先试。因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本文件仅作为裁量说理的理由。

(七)关于附件的解读。《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在附件中列出,包含了适用“首违不罚”事项的具体内容、违反的条款及法定的处罚内容。一方面,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照清单判断相关事项是否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应依照清单对当事人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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