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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湖高新区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22-11-20 16:40
  • 来源: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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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 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附件1《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第69项要求“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探索柔性监管新方式,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全区予以实施。

二、制定和执行《不予强制清单》主要考虑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适当性原则。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审慎原则。结合《不予强制清单》内容,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非强制手段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通过提出整改要求、约谈负责人等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教育,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不予强制清单》的主要内容

综合考虑后,不予实施强制措施的事项从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的27项调整为20项,涉及广告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合同监管、化妆品监管、医疗器械监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等6个业务领域,涉及《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8部法律法规规章。《不予强制清单》明确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事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不得适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为了督促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文件规定了两种不得适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一是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的补救措施的;二是当事人拒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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