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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2022-06-21 17:00
  • 来源: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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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18年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会议强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优胜劣汰市场机制、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位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提出要稳妥实施强制解散退出,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研究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

2021年9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信用监管相关试点的批复》(国市监信函〔2021〕222号),同意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随后省、市市场监管局先后印发《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市监注函〔2021〕166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在自贸区武汉片区开展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和强制退出试点的函》,进一步明确在自贸区武汉片区试点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改革的相关要求。

据统计,目前东湖高新区开业状态的市场主体总量超过17万户,其中企业超过11万户。另有吊销未注销企业1万4千余户,其中自贸区范围内4千余户。吊销10年以上的企业7000余户。大量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存在侵占了市场资源,推行吊销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市场活跃度和创新活力。

综合以上情况,此次出台新政策的基本考虑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市场需求导向,围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既影响市场活力、又给企业带来不便等突出问题,结合自贸区武汉片区发展实际推行的创新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二是把握风险可控原则,明确强制退出改革的适用范围、不适用情形以及办理的相关程序;三是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让长期吊销未注销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

二、政策主要内容

此次出台的强制退出改革方案,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定:

1.确定适用范围。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范围内登记注册,自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被吊销营业执照届满三年且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待试点成熟后,根据省市相关部署适时推广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2.明确条件及不适用情形。不存在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无未办结海关手续;无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无未解决的劳动仲裁;无登记在册的房产类不动产权利、车辆类动产权利及有效存续的商标、专利类知识产权等6大条件。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且登记机关受理、强制退出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6种不适用情况。

3.细化工作流程。为确保强制退出工作有序推进,实施方案细化了梳理对象、实施核查、征询意见、提请审议、拟强制退出公告及送达、强制退出公告及送达、强制退出后救济途径、系统操作及材料规定等9个步骤,对强制退出的全流程制定了操作性、执行性强的程序。

4.明确责任分工。政务和大数据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社分局、规划局、公安分局、东湖法院、武昌海关等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对拟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名单进行审查,若审查有异议则终止强制退出程序。

5.完善救济措施。作出强制退出决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处理,根据核实结果作出是否撤销强制退出决定。对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强制退出决定的,按相关规定撤销强制退出决定,确保容错机制完善。

三、政策重要意义

推行强制退出改革,将为广大市场主体带来以下便利:

1.增加了市场退出路径。以往,企业注销属于依申请行为,登记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准予注销登记。强制退出改革则赋予了登记机关新职能,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吊销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程序进行强制退出市场,无需申请人主动申请,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

2.“僵尸企业”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大量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存在,不仅占用了市场资源成为“僵尸企业”,同时很多吊销企业也成为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试点强制退出改革,可以有效降低市场监管部门吊销企业数量及税务部门非正常户数量,从而提高市场主体整体质量水平。

3.回应了企业群众的迫切需求。企业被吊销后长期未开展经营,如企业内部无法形成符合股权表决比例的决议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只能寻求司法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或是破产程序,通常因流程复杂、周期长,导致当事人的问题无法及时有效得到解决。推行强制退出改革后,市场退出渠道将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的体验感将得到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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