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洁(身份证号:420115*****244):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药品器械和违法所得61000元,并处罚款9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机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武新管卫医罚告[2024]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机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武新管卫医罚告[2024]5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科园一路10号
联系电话:87537823
附件: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武新管卫医罚告[2024]5号).pdf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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