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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处理决定书(武汉鹏承德药业有限公司)

  • 2024-04-11 17:00
  • 来源: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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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4〕006号

当事人:武汉鹏承德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MH356

法定代表人:刘凯

住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项目B、C、D区研发楼B1栋24层2424号

2023年11月16日,我局接到你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刘凯反映你司冒用其身份证信息骗取公司登记,请求撤销你司2016年5月19日设立登记。

经调查核实,你司于2016年5月19日设立登记时,将刘凯登记为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占比100%)、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你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刘凯的身份证并非刘凯当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住所出租方证明你司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房产证信息及租赁合同系伪造的,税务、社保部门无刘凯的相关实名记录,你司其他人员无法联系。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刘凯主张被冒用登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你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我局认定你司冒名登记成立,你司上述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司2016年5月19日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司于收到本决定起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我局将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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