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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处理决定书(武汉琴瑟海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24-04-11 17:30
  • 来源: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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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4〕008号

当事人:武汉琴瑟海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N8JY9X

法定代表人:邓海河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四路研发楼一层1168号(16080401)

2024年1月22日,我局接到你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邓海河反映你司冒用其身份证信息骗取公司登记,请求撤销你司2016年8月5日设立登记。

经调查核实,你司于2016年8月5日设立登记时,将邓海河登记为股东(认缴出资50万元、占比50%)、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你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邓海河的身份证并非邓海河当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公司住所出租方称从未见过邓海河本人,税务、社保部门无邓海河的相关实名记录,公司其他人员无法联系。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邓海河主张被冒用登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你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我局认定你司冒名登记成立,你司上述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司2016年8月5日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司于收到本决定起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我局将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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