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市监东湖撤告字〔2025〕012号
武汉楚信顺业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武汉楚信顺业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姚大伦身份证信息骗取公司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武汉楚信顺业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2月1日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调查核实,武汉楚信顺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设立登记时,将周修庄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武汉楚信顺业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姚大伦身份证并非姚大伦当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武汉楚信顺业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经向人社部门核实未查询到姚大伦在武汉楚信顺业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参保记录,公司其他人员无法联系。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姚大伦涉嫌被武汉楚信顺业商贸有限公司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根据以上调查情况,登记机关认定武汉楚信顺业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姚大伦身份证信息骗取登记成立。
武汉楚信顺业商贸有限公司上述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武汉楚信顺业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2月1日设立登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武汉楚信顺业商贸有限公司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武汉楚信顺业商贸有限公司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电话:027-67880666)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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