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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别于2025年3月5日、3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新市监处罚〔2025〕55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武新市监列严告〔2025〕1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新市监处罚2025〕55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武新市监列严〔2025〕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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