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5〕005号
当事人:武汉昌铭松啸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WPE12E
法定代表人:高文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第3单元22层22号
2024年11月12日,我局接到你司登记的股东、监事程国华反映你司冒用其身份证信息骗取公司登记,并申请撤销登记。
经调查核实,你司于2017年10月10日设立登记时,将程国华登记为股东、监事。你司提交的程国华身份证并非程国华当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经向税务、人社部门核实未查询到程国华在武汉昌铭松啸劳务有限公司的相关实名记录,公司其他人员无法联系。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程国华涉嫌被你司冒用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你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我局认定你司冒用程国华身份证信息骗取登记成立。你司上述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司2017年10月10日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司于收到本决定起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我局将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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