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5〕008号
当事人:华锦诚誉(湖北)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E29C7HXA
法定代表人:郑舒恒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1栋3层04号C666
2024年11月14日,我局接到你司股东绥滨县绥东城建有限公司反映你司冒用其营业执照信息骗取公司登记,请求撤销你司2024年10月15日设立登记。
根据绥滨县绥东城建有限公司提交的撤销登记申请材料及我局调查核实情况,你司于2024年10月15日办理设立登记时,将绥滨县绥东城建有限公司登记为股东,但你司提交的股东绥滨县绥东城建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版面信息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营业执照打印标准;你司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表示,未受到股东绥滨县绥东城建有限公司的委托;你司未做税务登记;你司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绥滨县绥东城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涉嫌被你司冒用登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届满,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你司上述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司2024年10月15日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司于收到本决定起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我局将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如不服本决定,你司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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