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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东湖高新区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 2023-03-24 10:08
  • 来源: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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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和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将开展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在我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22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核验时间

即日起至2023428日。

三、核验内容

 (一)核查企业202211日至20221231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

(二)核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各单位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http://111.203.109.223:8055),

填写提交并打印《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

  (四)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标注“网络发行”字样,是否在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五)核查发行单位完成“全国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各发行单位应登录中国出版网(www.chuban.cc),点击进入“新闻出版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入口”,如实填报相关表格(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的基本信息要与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统计信息一致)。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定规模以上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均需填报;一定规模以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实行抽样调查。具体登陆用户名和密码与上一年度保持一致(初始密码与用户名相同)。

  四、相关材料

  发行单位需准备好相关材料,送至光谷公共服务中心二楼D1号窗口,相关材料如下:

  1.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审核通过后方可打印);

  2.发行单位自查报告;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需同时提供如下材料: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申请表(见附件4)、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对电商平台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进行截屏);

  5.发行单位如实填报“全国新闻出版统计在线直报”信息后,将已提交后的界面进行截屏打印(操作指南见附件3)。

  6.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五、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规章,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网上书店未按要求备案、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8.不在注册地址办公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我局。暂缓年度核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不在注册地址办公的,将在政务官网公示30日,30日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将依法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盖章)请于2023428日下午5点前报送至光谷公共服务中心二楼D1号窗口。

    东湖高新区政务服务局窗口联系电话:67880666

东湖高新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联系电话:65527723

附件:附件1: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docx

         附件2:在线直报操作指南.docx

         附件3: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申请表.docx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233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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