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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889595/2022-27227 主题分类 工商
发文机构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理委员发文字号 武新管〔2022〕15号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1日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15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2-06-21 11:20
  • 来源: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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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

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信用监管相关试点的批复》(国市监信函〔2021〕222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市监注函〔2021〕166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在自贸区武汉片区开展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和强制退出试点的函》等相关文件指示精神,结合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实际,制定本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全面提高政府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

二、改革目标

以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为重点对象实施强制退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提升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适用范围

(一)适用区域。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待试点成熟后,适时推广至东湖高新区。

(二)适用对象。自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被吊销营业执照届满三年且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同时满足:

1. 不存在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无未办结海关手续;

2. 无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无未解决的劳动仲裁;

3. 无对外投资或存续分支机构、无股权被冻结或质押;

4. 无登记在册的房产类不动产权利、车辆类动产权利及有效存续的商标、专利类知识产权;

5. 无正在诉讼、强制执行的案件;

6. 无未处理的消费者投诉或已立案未处理的案件。

(三)不适用情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强制退出程序:

1.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

2. 已成立清算组且还在清算期的;

3. 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且登记机关受理的;

4. 强制退出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6. 其他不适用强制退出的情形。

四、改革主要任务

(一)工作流程

1. 梳理对象。认真梳理《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届满三年仍未办理注销登记,且在改革范围内的企业,摸清底数分批次确定预审名单。

2. 实施核查。综合采取通过电话、数据比对等方式进行核实是否能取得联系,通过发布催告清算公告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在核查过程中,对能够取得联系的吊销未注销企业,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

3. 征询意见。对于无法取得联系,且经过催告后仍不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吊销未注销企业,由登记机关书面征询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社分局、规划局、公安分局、东湖法院、武昌海关等部门意见,提请相关部门核查拟强制退出的企业是否存在前款规定的或其他不适用强制退出的情形。

4. 提请审议。根据各相关部门、企业、利害关系人反馈意见情况以及企业整改情况,提出分类处理建议,清理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及利害相对人提出暂缓的、以及存在不宜强制退出情形等特殊情况的吊销企业,暂不列入拟强制退出名单;其他列入拟强制退出名单,提请审议。

5. 拟强制退出公告及送达。经审议同意,通过邮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试点地区官方网站上发布拟予强制退出的公告,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

6. 强制退出前异议受理。在作出强制退出决定前,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要求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处理;对采纳意见的,终止强制退出程序。

7. 强制退出公告及送达。对当事人未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的,无利害关系人提出暂缓的,作出强制退出的决定,并制作强制退出决定书。强制退出决定书采取邮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试点地区官方网站发布强制退出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对强制退出后无法收缴纸质营业执照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试点地区官方网站公告作废。

8. 强制退出后救济处理。作出强制退出决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处理,根据核实结果作出是否撤销强制退出决定。对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强制退出决定的,按相关规定撤销强制退出决定。

9. 系统操作及材料存档。根据强制退出决定书和省市场监管局业务系统录入要求,在业务系统中操作强制退出、强制退出撤销等手续。强制退出相关档案,按照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予以保存。

(二)责任分工

政务和大数据局:负责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梳理拟强制退出企业预审清单,并征求各部门意见;负责核查拟强制退出企业是否无对外投资或存续分支机构、无股权被冻结或质押;根据各部门核实结果及反馈意见作出是否强制退出决定,并负责公告、送达、档案管理及后续救济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拟强制退出企业是否存在有效存续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负责核查拟强制退出企业是否有未处理的消费者投诉或已立案未处理的案件。

税务局:负责核查拟强制退出企业是否存在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

人社分局:负责核查拟强制退出企业是否存在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是否存在未解决的劳动仲裁。

规划局:负责核查拟强制退出企业是否存在登记在册的房产类不动产权利。

公安分局:负责核查拟强制退出企业是否存在有效的登记车辆。

东湖法院:负责核查拟强制退出企业是否有正在诉讼、强制执行的案件。

武昌海关:负责核查拟强制退出企业是否有未办结的海关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部署。要充分认识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以及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创新,勇于担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工作部署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取得良好成效。

(二)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要加强登记机关与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社分局、规划局、公安分局、东湖法院、武昌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取得共识和支持,积极进行工作衔接,建立健全信息交换比对机制,实现自贸区武汉片区范围内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工作的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对拟强制退出企业的风险研判,共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业务指导和信息化支撑。加强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

(三)抓好规范实施,及时总结提升。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试点任务、工作流程、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改革试点的范围、条件 、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确保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改革的规范实施。加强试点工作的跟踪落实,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做法,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汇总至政务和大数据局并由其上报给省、市市场监管局,争取在更多区域、更多对象范围进行推广复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社会监督。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强制退出的法律后果、信用约束及救济途径,积极引导吊销未注销企业的负责人、股东等强化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主动履行清算和注销登记义务;同时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和监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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