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申领
低保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
2023年,武汉市调整了城乡低保标准及其他困难对象救济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910元/月/人提高至94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从780元/月/人提高至820元/月/人;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1820元/月/人提高至1880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1500元/月/人提高至1600元/月/人;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从1820元/月/人提高至1880元/月/人,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2912元/月/人提高至3008元/月/人。
如果辖区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并且存款、住房等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就可以提出低保申请。
另外,考虑到一些有重病重残人员的家庭负担格外重,政策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纳入低保。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也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如经审核,其个人收入财产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纳入低保范围。
(一)申请途径
1.为方便困难群众就近申办低保,武汉城乡低保可“全市通办”
凡已入住自有产权、居住权、公共租赁住房、签订租房协议一年的或者实际入住满一年的武汉市户籍人口,可就近在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审核,居住地区民政局确认。
凡必须在户籍地办理的救助申请,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可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先行受理,由工作人员通过管理系统将申请转入户籍地办理,不需要申请对象多跑路。
2.武汉城乡低保申请还可“线上办”
社会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特困人员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三项政务服务事项已经接入“鄂汇办”APP,困难群众即可通过手机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登录平台后,居民可按照指引填写相关信息,进入救助办理页面,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二)申请条件
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1.本市户籍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三)低保认定
申请低保要如实申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收入财产状况,包括其他家庭成员赡养抚养关系和能力。
申请人还需要授权民政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申报的收入财产状况,包括存款、车辆、住房等情况的真实完整性进行查询核实,如果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不但会被追回非法获得的低保金,还可能会被处以骗取金额的1-3倍罚款,甚至承担失信和法律责任。
经核对后,收入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的,经公示无异议,就可以被确认为低保对象。
(四)申请流程
具体流程: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街道审核→公示→区民政部门确认
低保审核确认权限已下放至街道的,由街道直接提出确认意见。
(五)办理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
低保金数额
政府在发放低保金时,会每月按照核定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一些地方还会为日常支出较大的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增发一定比例的分类施保金。
低保金发放时间
低保金按月发放,一般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低保家庭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027-65527223
地址:武汉市高新大道777号 一号楼一楼A区A11号综合窗口;
答:凡具有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及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
1.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和农村低保家庭中失能(含轻度、中度、重度)的;
2.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和农村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以上的;
3.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对象、市级及以上劳模、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中失能的;
4.中心城区个人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退休金水平重度失能的;
5.全市90岁及以上老年人。同时符合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等相关服务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其中一种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答:根据《关于处理城乡低保管理中人户分离问题的通知》(武民办[2011]43号)有关规定:因房屋拆迁、市政开发、路桥建设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空挂、人户分离、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向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但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及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证明。如果在现居住地居住不满1年的,因生活困难申请低保,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是低保户,在现居住地居住不满一年的,则由户籍地所在民政部门保持其低保待遇直至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时,在向现居住地重新申请,前提是该对象符合低保条件。
答: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以家庭为单位指定一个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答:可以就近在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申请。
低保申领
低保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
2023年,武汉市调整了城乡低保标准及其他困难对象救济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910元/月/人提高至94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从780元/月/人提高至820元/月/人;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1820元/月/人提高至1880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1500元/月/人提高至1600元/月/人;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从1820元/月/人提高至1880元/月/人,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2912元/月/人提高至3008元/月/人。
如果辖区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并且存款、住房等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就可以提出低保申请。
另外,考虑到一些有重病重残人员的家庭负担格外重,政策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纳入低保。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也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如经审核,其个人收入财产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纳入低保范围。
(一)申请途径
1.为方便困难群众就近申办低保,武汉城乡低保可“全市通办”
凡已入住自有产权、居住权、公共租赁住房、签订租房协议一年的或者实际入住满一年的武汉市户籍人口,可就近在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审核,居住地区民政局确认。
凡必须在户籍地办理的救助申请,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可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先行受理,由工作人员通过管理系统将申请转入户籍地办理,不需要申请对象多跑路。
2.武汉城乡低保申请还可“线上办”
社会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特困人员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三项政务服务事项已经接入“鄂汇办”APP,困难群众即可通过手机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登录平台后,居民可按照指引填写相关信息,进入救助办理页面,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二)申请条件
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1.本市户籍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三)低保认定
申请低保要如实申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收入财产状况,包括其他家庭成员赡养抚养关系和能力。
申请人还需要授权民政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申报的收入财产状况,包括存款、车辆、住房等情况的真实完整性进行查询核实,如果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不但会被追回非法获得的低保金,还可能会被处以骗取金额的1-3倍罚款,甚至承担失信和法律责任。
经核对后,收入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的,经公示无异议,就可以被确认为低保对象。
(四)申请流程
具体流程: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街道审核→公示→区民政部门确认
低保审核确认权限已下放至街道的,由街道直接提出确认意见。
(五)办理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
低保金数额
政府在发放低保金时,会每月按照核定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一些地方还会为日常支出较大的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增发一定比例的分类施保金。
低保金发放时间
低保金按月发放,一般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低保家庭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027-65527223
地址:武汉市高新大道777号 一号楼一楼A区A11号综合窗口;
答:凡具有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及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
1.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和农村低保家庭中失能(含轻度、中度、重度)的;
2.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和农村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以上的;
3.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对象、市级及以上劳模、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中失能的;
4.中心城区个人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退休金水平重度失能的;
5.全市90岁及以上老年人。同时符合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等相关服务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其中一种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答:根据《关于处理城乡低保管理中人户分离问题的通知》(武民办[2011]43号)有关规定:因房屋拆迁、市政开发、路桥建设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空挂、人户分离、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向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但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及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证明。如果在现居住地居住不满1年的,因生活困难申请低保,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是低保户,在现居住地居住不满一年的,则由户籍地所在民政部门保持其低保待遇直至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时,在向现居住地重新申请,前提是该对象符合低保条件。
答: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以家庭为单位指定一个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答:可以就近在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