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为专利侵权纠纷。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处理请求的以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章 第八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 武汉市高新大道777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窗口 二号楼4019综合窗口(一号楼二楼D区D73号综合窗口)
交通指引
公交:乘坐301、786、913、536、518、750路公交线路在高新大道光谷五路站或光谷公共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地铁:地铁11号线光谷四路站。
(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二)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请求人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四)被请求人侵权证据;
(五)专利权评价报告。
答: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答:需提供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答: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为专利侵权纠纷。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处理请求的以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章 第八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 武汉市高新大道777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窗口二号楼4019综合窗口(一号楼二楼D区D73号综合窗口)
交通指引
公交:乘坐301、786、913、536、518、750路公交线路在高新大道光谷五路站或光谷公共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地铁:地铁11号线光谷四路站。
(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二)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请求人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四)被请求人侵权证据;
(五)专利权评价报告。
答: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答:需提供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答: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