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子喻科技有限公司等出版物经营单位:
经查,你(单位)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规定。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出版物发行单位、个人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9月17日前改正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在整改期结束后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27-63498793 027-67880666
附件:第一批责令改正出版物经营单位名单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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