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和国资监管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并遵循省市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特编制本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府网站(https://www.wehdz.gov.cn/2022/zfxxgk/zfxxgknb/)下载。现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和国资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局”)2024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4年,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196号令)等规定,全面推进财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年主动公开财政信息共计75条。
(一)在主动公开领域,财政局遵循“常态公开、例外不公开”的方针,依照法律和规定处理信息公开请求,努力打造一个开放透明的财政系统。财政局及时发布相关政府信息,保证信息的精确性、权威性、统一性和及时性,并积极接受社会的监督,其各项工作已取得成效。
1. 区级政府财政总决算方面,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8月28日审查批准了《关于2023年市本级决算的报告》(东湖高新区决算包含在市本级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财政局于2024年9月12日,在市人大批复决算报告后的20日内,将东湖高新区2023年区本级决算报告在政务官网上公开,以履行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程度的承诺。
2. 区级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方面,财政局严格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规范地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关于东湖高新区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预算安排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表格、《2024年东湖高新区预算调整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事项方面,按照武汉市财政局预算编制口径的要求,东湖高新区于2月8日下达预算批复,并于2月27日在政府网站财政资金公开统一专栏上集中公开。
4. 财政直达资金公开方面,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直达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财办发〔2021〕11号)的要求,在日常直达资金监控管理的同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信息按照“重要政策”、“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等主题进行展示,共计公开重要政策1份、情况总结1份、工作进展1份。
5. 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公开方面,财政局于3月、9月在高新区政务网上公开了《东湖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东湖开发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东湖开发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6.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公开情况方面,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通知文件的要求,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了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2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
7. 政府采购公开情况方面,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东湖高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已全部集中转至湖北省采购信息网(http://www.ccgp-hubei.gov.cn/)进行公开。2024年共公开政府采购政策信息4条。
8. 惠民惠农补贴政策公开情况方面,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相关工作安排,发布了2024年东湖高新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共计8项内容。
9.“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方面,根据全区双随机工作的统一安排,财政局发布了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及检查结果信息2条。
10.会计专业技术考试事项方面,财政局于10月10日发布了《关于领取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的通知》。
(二)依申请公开
2024年,财政局共受理公开权利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6件,均已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回告,办结率达到100%。
(三)政府信息管理
2024年度财政局未制定规章,未制发规范性文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财政局与政数局合作,持续完善政府门户网站集约化建设,结合财政部门工作实际及信息公开职责,确保财政局负责专栏的信息发布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财政局目前无运营中的政务新媒体。
(五)监督保障
财政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核和保密审查管理,确保政治关的稳固。同时,加强社会评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024年,财政局未出现因政务公开不到位而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在2024年度,财政局共处理了267件行政许可事项。具体而言,涉及代理记账机构的年度备案共计266件;此外,还完成了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1件。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267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在2024年期间,财政局共受理了6件由公开权利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5 | 0 | 0 | 0 | 0 | 1 | 6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1 | 0 | 0 | 0 | 0 | 1 | 2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4 | 0 | 0 | 0 | 0 | 0 | 4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5 | 0 | 0 | 0 | 0 | 1 | 6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2024年,财政局受理1件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1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在2024年,财政部门在信息公开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为了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的质量、主动性和及时性,财政局仍需不懈探索和持续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长期且持续的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财政局将致力于财政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财政透明度的机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保信息的时效性、精确性和有效性,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化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现将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作如下报告:财政局已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纳入高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并将该文件抄送给区政数局等相关执收部门。2024年东湖高新区政府信息处理费的收入数额为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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