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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局“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制度(试行)

  • 2025-11-19 15:00
  • 来源: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局

为持续深化我区“校园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持力度不减、尺度不松、标准不降,鼓励食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举报“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激励更多人员成为校园食品安全“吹哨人”,推动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

举报“校园餐”经营主体存在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本制度予以奖励:

(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四)使用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名厂址或者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使用假冒伪劣预包装食品的;

(五)加工制售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

(六)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七)使用未经检验检疫非法进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八)使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

(九)违法签订食堂承包经营合同,怠于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

(十)校园食堂或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或者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十一)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二、举报渠道

可拨打1231512345027-67880644(工作时间拨打),或者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

三、举报要求

(一)真实性要求。举报人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故意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虚假举报。若发现有虚假举报情况,将依法依规追究举报人相应责任。

(二)完整性要求。提供违法行为主体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具体描述(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如食堂哪个窗口、餐食加工哪个环节,具体违法事实等内容)以及相关证据(照片、视频、实物等),以便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有效地核实处理。

(三)举报人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等,以便相关部门核实举报内容和发放奖励。

四、奖励标准和条件

(一)属于“校园餐”食品安全范围内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有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二)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制度第三项举报要求,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2.举报线索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或虽已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更为详细准确,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推动作用;

3.举报内容涉及经营主体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制度的奖励范围:

1.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管理、监察职责人员的举报;

2.上述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3.假冒伪劣食品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4.举报对象及其员工对自身故意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

5.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6.有证据证明举报人举报行为系受其他经营主体授意或者已经获得其他经营主体报酬、奖励的;

7.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或者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8.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9.举报人重复举报同一事项的;

10.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

11.举报内容经核查不属实或行政部门已知悉的;举报内容不明,不能提供详细的地址等内容导致难以核查的;

12.联系不上举报人、无法核实其身份的;

1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不宜实施奖励的其他情形。

(四)举报同一线索只奖励最先举报者,联名举报的平均分配奖金。

(五)举报人逾期或拒绝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的,视为放弃奖励。

五、奖励程序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制度规定奖励标准和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六、权益保护

严格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严格保密,对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制度(试行)》最终解释权归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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