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类型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① 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
②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紧急入院治疗;
③ 因家庭或个人发生重大困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
④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
(2)过渡性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
① 连续三个月以上收入没有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② 毕业一年内无法就业,且其他救助政策无法覆盖,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独立生活大学生;
③ 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两年内未能融入社会,基本生活困难,且其他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人员。
(3)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
2、救助标准
根据不同的救助情形,最高不超过12倍月低保标准。
3、申报材料
(1)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2)《武汉市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含诚信申报承诺书);
(3)《武汉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申办程序
(1)申请和受理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居住满1年的居民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居住未满1年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办理居住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 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② 相关部门依法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的认定材料;
③ 家庭经济状况个人授权核对书;
④ 市、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持有社会救助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三无”人员(系指由民政部门收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公民)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等证件的,应当一并提供。
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临时救助:
⑤ 拥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保险等总价值人均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倍的;
⑥ 拥有非普通商品住房或者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⑦ 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者参与其他非法活动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⑧ 拒绝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隐瞒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审核审批(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已下放至街道的,由街道直接确认)。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由居(村)民委员会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转交区民政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在一个年度内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不予受理。
区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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