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救助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14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91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749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849元/人/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3105元/人/月。
(四)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777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25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522元/人/月。
(五)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622元/人/月。
(六)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3105元/人/月。
3、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武汉市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含诚信申报承诺书);
(3)《武汉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申办程序
(1)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告知理由。
(3)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异议的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
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4)确认
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 人所在社区(村)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确认决定后,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中相关规定,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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