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对象
(1)本市户籍居民;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3万元。
(4)所拥有的住房、车辆等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2、救助标准
城市低保1070元/月,农村低保965元/月。保障金额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3、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武汉市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含诚信申报承诺书);
(3)《武汉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申办程序
(1)申请和受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① 配偶;
② 未成年子女;
③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④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①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②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③被宣告失踪或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两年的人员;
④省民政厅按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①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统称重度残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②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症患者(即医保部门认定的门诊慢特病患者)、罕见病患者(即患《罕见病目录》病种的患者)、艾滋病患者;
③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④ 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3)审核确认。
审核确认机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救助申请后的18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下达告知书。
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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