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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 2024-03-13 10:52
  • 来源: 武汉市民政局

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住基本民生底线,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237号)、《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和《武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武政规〔20232号)等要求,参考国家统计局武汉调查队提供的2022年武汉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234月起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提高至9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至820元。

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820元提高至188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222元、照料护理标准为658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至 16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6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34元。

三、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20元提高至1880元;集中养育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912元提高至3008元。

四、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不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至820元。

上述保障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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