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住基本民生底线,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23〕7号)、《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和《武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武政规〔2023〕2号)等要求,参考国家统计局武汉调查队提供的2022年武汉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23年4月起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提高至9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至820元。
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820元提高至188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222元、照料护理标准为658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至 16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6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34元。
三、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20元提高至1880元;集中养育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912元提高至3008元。
四、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不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至820元。
上述保障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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