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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尚百乐生活超市“7·5”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 2022-08-22 09:00
  • 来源: 百尚百乐生活超市“7·5”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2年7月5日5时48分,区应急管理局接报:7月5日2时左右,高新六路与康魅路交汇处百尚百乐生活超市(乐荟生活超市),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事故发生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力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力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规划局、佛祖岭街、公安分局、工会组成的“7·5”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技术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建议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百尚百乐生活超市,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当代国际城三期地下室负一层D-001号,经营者:屈某,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1年12月18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水产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董某(死者),男,35岁,湖北京山县人,身份证号码:420***************。

2.屈某,男,32岁,湖北京山县人,身份证号码:420***************,系乐荟生活超市经营者。

二、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问询现场人员及查看事故现场并结合调查询问笔录,初步还原事故经过:

屈某于2021年2月与武汉隆创谷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承租该司2000平米地下商业体用于开办超市。经装饰装修,乐荟生活超市于2022年5月13日开始营业。

2022年6月30日,武汉恒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居物业)安全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乐荟生活超市用电电缆发热,遂向超市负责人反映,告知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对发热电缆进行整改,同时推荐几家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供超市参考选择。屈某经多方询价后,雇佣熟人丁某等人更换电缆。7月3日,乐荟生活超市向恒居物业提出更换电缆整改隐患的申请,请物业配合。

7月4日21点30分左右,丁某等4人开始敷设电缆及处理线缆接线端端头,恒居物业派工程人员栾某现场监管配合。

7月5日2点左右,前期电缆敷设及线缆处理准备工作完毕,施工人员周某断开配电柜内超市用电电缆空开,未切断上端总电源的情况下开始作业。董某负责配合布线,将电缆沟内零线及接地线拉到配电柜后侧,布线完毕在后侧配合施工人员操作。作业过程中,董某擅自向对侧施工人员周品才递送香烟,在穿过配电室高压柜高压区时,因作业时总闸未断电,董某遇高压触电倒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对总闸断电,同时电话呼叫120、110,并将董某送往人民医院东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医院于7月5日3时左右宣布其死亡。

(二)善后处置及评估结论

1.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乐荟生活超市积极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遗体现已火化,相关善后稳定工作已完成。

2.评估结论。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评估: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佛祖岭街、公安分局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了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履行了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责任。

三、现场勘查情况

1.现场核查,作业人员作业时仅切断超市用电电缆空开,未切断上端总电源。作业时配电柜内其他线路处于正常通电状态。

2.经询问,董某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作业时未佩戴绝缘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并结合专家意见,认定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董某(死者)安全意识淡薄,作业过程中未按要求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擅自在通电设备间隙递送物品,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乐荟生活超市经营者屈某为节约成本聘请个人更换电缆,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分析,该起触电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单位和人员进行如下处理:

1.董某(死者)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意识淡薄,作业过程中未按要求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其死亡,建议免除责任追究。

2.乐荟生活超市经营者屈某,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事故发生,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1.个人经营主体屈某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聘请有资质的外包单位,签订或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方可进场施工作业,提高法律意识,增加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武汉恒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开展事故风险分析,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应急准备;要加强对作业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坚决防范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要举一反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加大安全宣传力度,狠抓事故预防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二是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安全培训取得实效;三是加大对特种作业监督监察力度,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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