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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公告(武汉鹏承德药业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 2024-03-27 16:50
  • 来源: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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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市监东湖撤告字〔2024〕006号

武汉鹏承德药业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武汉鹏承德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刘凯身份证信息骗取公司登记行为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武汉鹏承德药业有限公司2016年5月19日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调查核实,武汉鹏承德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设立登记时,将刘凯登记为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占比100%)、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武汉鹏承德药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刘凯的身份证并非刘凯当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公司住所出租方证明房产证信息及租赁合同系伪造的,税务、社保部门无刘凯的相关实名记录,公司其他人员无法联系。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刘凯主张被冒用登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根据以上调查情况,登记机关认定武汉鹏承德药业有限公司冒用刘凯身份证信息骗取登记成立。

武汉鹏承德药业有限公司上述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武汉鹏承德药业有限公司2016年5月19日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武汉鹏承德药业有限公司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武汉鹏承德药业有限公司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电话:027-67880666)  

2024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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