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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公告(中康国瑞(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 2024-05-10 16:15
  • 来源: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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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市监东湖撤告字〔2024〕009号

中康国瑞(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中康国瑞(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立案调查期间提交虚假材料骗取2024年1月17日公司注销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中康国瑞(武汉)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月17日注销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根据区市场监管局来函的材料及调查核实情况,中康国瑞(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正在被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中康国瑞(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形。

中康国瑞(武汉)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登记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中康国瑞(武汉)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月17日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中康国瑞(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中康国瑞(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电话:027-67880666)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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