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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处理决定书(武汉高景网数科技有限公司)

  • 2025-06-23 17:25
  • 来源: 内设机构

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5〕015号

当事人:武汉高景网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R5C342

法定代表人:杨峰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村光谷8号二期(k24-1、k24-2)6幢2单元19层9号

2025年1月25日,我局接到你司股东李景治反映你司冒用其身份证信息骗取公司登记,并申请撤销在你司的股东身份。

经调查核实,你司于2016年2月1日设立登记时,将李景治登记为股东(持股40%)。武汉高景网数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设立登记经办人)杨峰表示武汉高景网数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时李景治不知情,他未受到李景治委托,申请材料不是李景治本人签署的,李景治未参与武汉高景网数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相关事宜;武汉高景网数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林有芝、监事柯林均表示没有见过李景治本人,对李景治主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为武汉高景网数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并申请撤销其股东身份无异议。经向税务、人社部门核实,未查询到李景治在武汉高景网数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实名或参保记录。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李景治涉嫌被你司冒用登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我局认定你司冒用李景治身份证信息骗取登记成立。你司上述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李景治在你司的股东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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