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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益新能泰(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 2025-06-27 17:40
  • 来源: 内设机构

武市监东湖撤告字〔2025〕025号  

益新能泰(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益新能泰(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冒用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信息登记为股东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撤销益新能泰(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25年1月17日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根据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提交的撤销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对益新能泰(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假冒企业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表示对益新能泰(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不知情,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确认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近三年没有在任何地区投资注册下属企业,未来也没有开展投资新设企业的计划;益新能泰(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燕蕾对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益新能泰(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无异议;益新能泰(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经办人表示未受到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委托注册公司,申请材料是由他人邮寄的;益新能泰(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公司其他人员无法联系。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涉嫌被益新能泰(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益新能泰(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25年1月17日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益新能泰(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益新能泰(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27-67880666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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