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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武汉佩凡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 2025-07-02 17:10
  • 来源: 内设机构

武市监东湖撤告字〔2025〕026号

武汉佩凡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武汉佩凡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涉嫌冒用龚一凡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撤销武汉佩凡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2016年10月9日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根据龚一凡提交的撤销登记申请材料及本局调查核实情况,武汉佩凡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于2016年10月9日注册成立时,将龚一凡登记为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50%)。武汉佩凡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中龚一凡的身份证并非龚一凡当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武汉佩凡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设立登记经办人表示未受到龚一凡的委托,也未见过龚一凡本人;经向税务、人社部门核实,未查询到龚一凡在武汉佩凡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相关实名或参保记录;武汉佩凡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已于2020年9月2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其他人员无法联系。本局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龚一凡涉嫌被武汉佩凡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武汉佩凡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2016年10月9日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武汉佩凡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武汉佩凡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27-67880666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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