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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处理决定书(益新能泰(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25-07-09 16:55
  • 来源: 内设机构

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5〕025号

当事人:益新能泰(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EA6DKFX1

法定代表人:钟燕蕾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3栋2层03室C120

2025年4月14日,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材料,反映你司涉嫌冒用其信息登记为股东,并申请撤销登记。我局受理后,开展了相关调查。

经查,益新能泰(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注册成立,登记的股东为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占股100%。根据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提交的撤销登记申请材料,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表示对你司的注册登记不知情。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确认,其全资控股的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近三年没有在任何地区投资注册下属企业,未来也没有开展投资新设企业的计划。在调查中,你司法定代表人钟燕蕾表示对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益新能泰(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无异议。你司设立登记经办人表示未受到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委托注册公司,公司设立的相关申请材料是微信联系后由他人邮寄的。你司未办理税务登记,公司其他人员无法联系。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国槐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涉嫌被你司冒用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我局决定撤销你司2025年1月17日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司于收到本决定起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我局将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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