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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处理决定书(湖北多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25-07-19 15:25
  • 来源: 内设机构

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5〕018号

当事人:湖北多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MA490WFL7C

法定代表人:潘志华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三期第6幢21层5号

2022年9月3日,叶静云提交材料反映身份信息被你司冒用登记为股东、监事并申请撤销登记,我局受理后开展了相关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司于2017年8月8日在孝感市云梦县办理设立登记时,将叶静云登记为股东(持股5%)、监事。此后,你司办理过数次变更,但均未变更过叶静云的股东、监事事项,且你司于2019年8月19日变更住所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根据叶静云提交的材料显示,叶静云于2017年7月29日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被投送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不具备前往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注册公司的客观条件。你司设立登记经办人李传华表示叶静云的身份信息是由他人提供的,当时提供的是身份证复印件。你司及法定代表人潘志华、大股东湖北极刷科技有限公司(占股95%)均表示没有见过叶静云本人,对叶静云主张身份信息被湖北多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用并申请撤销其股东、监事身份无异议。你司其他人员无法联系。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叶静云涉嫌被你司冒用登记为股东、监事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叶静云在你司的股东、监事登记事项。撤销登记后,你司应当及时办理公司变更(备案)登记,以规范公司登记备案事项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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