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5〕017号
当事人:武汉梦丽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9KY2D
法定代表人:刘海周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新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L型第二层2042号(0034)
2025年2月27日,我局受理刘海周提交的材料,反映你司涉嫌冒用其身份证信息登记为公司股东(70%)、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并申请撤销登记。
经调查核实,你司于2016年3月31日设立登记时,将刘海周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你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刘海周的身份证并非刘海周当时所使用最新的身份证,住所出租方表示未见过刘海周本人,经向税务、人社部门核实未查询到刘海周在你司的相关实名或参保记录,公司其他人员无法联系。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刘海周涉嫌被你司冒用登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司2016年3月31日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司于收到本决定起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我局将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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