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市监东湖撤告字〔2025〕029号
武汉市映冬钰工艺品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武汉市映冬钰工艺品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名下房产作为公司住所取得公司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撤销武汉市映冬钰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登记事项。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根据利害关系人提交的撤销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对武汉市映冬钰工艺品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住所登记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核实,武汉市映冬钰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承诺住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路18号天祥尚府(一期)1-7栋2单元3层02号。但根据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官网信息显示,天祥尚府(一期)并无1-7栋。登记机关将武汉市映冬钰工艺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住所登记的情况通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第五十三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本局决定拟撤销武汉市映冬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住所登记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武汉市映冬钰工艺品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武汉市映冬钰工艺品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27-67880666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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