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5〕019号
当事人:武汉跨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DHYJ2F9C
法定代表人:梁盾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凌家山南路1号武汉光谷企业天地2号楼10层02室-1
2025年3月10日,我局受理梁盾提交的材料,反映你司涉嫌冒用其身份证信息登记为公司股东(83.3333%)、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并申请撤销登记。
根据梁盾提交的撤销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对你司涉嫌冒用梁盾身份信息,于2024年4月16日设立登记时将梁盾登记为股东(占股83.3333%)、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情况进行调查。你司提交的梁盾的身份证并非梁盾当时所使用最新的身份证;设立登记经办人表示未受到梁盾委托,也没有见过梁盾本人;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电子签名系统提供商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跨联公司设立登记时梁盾、刘发桥(占股16.6667%、监事)的电子签名均系技术攻击人脸核身事件,为梁盾、刘发桥身份被冒用进行的电子签名;跨联公司未做税务登记;经向人社部门核实,未查询到梁盾、刘发桥在跨联公司的参保记录;公司其他人员无法联系。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梁盾涉嫌被你司冒用登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司2024年4月16日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司于收到本决定起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我局将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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