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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处理决定书(武汉快亦达科技有限公司)

  • 2025-08-04 17:00
  • 来源: 内设机构

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5〕021号

当事人:武汉快亦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K37H3A

法定代表人:周碧文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1号华中曙光软件园商界2栋4层B12(自贸区武汉片区)

      2025年3月19日,我局受理牛寅生代牛文波提交的材料,反映你司涉嫌冒用牛文波身份证信息登记为公司股东、监事,并申请撤销登记。

      根据牛文波提交的撤销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对你司涉嫌冒用牛文波身份信息,于2023年12月15日变更登记时将牛文波登记为股东(占股10%)、监事的情况进行调查。你司2023年12月15日变更登记经办人表示未受到牛文波委托,也没有见过牛文波本人;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电子签名系统提供商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快亦达公司设立登记时牛文波、周碧文(占股90%、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均系技术攻击人脸核身事件,为牛文波、周碧文身份被冒用进行的电子签名;经向税务、人社部门核实,未查询到牛文波、周碧文在你司的相关实名或参保记录;公司其他人员无法联系。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牛文波涉嫌被你司冒用登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司2023年12月15日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司于收到本决定起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我局将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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