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5〕026号
当事人:武汉佩凡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NNX19K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佩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院路以西龙安港汇城A单元16层08号(200)
2025年4月3日,本局受理龚一凡提交的材料,反映你单位涉嫌冒用其身份证信息取得企业登记,并申请撤销登记。
根据龚一凡提交的撤销登记申请材料及本局调查核实情况,你单位于2016年10月9日注册成立时,将龚一凡登记为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50%)。你单位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中龚一凡的身份证并非龚一凡当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你单位设立登记经办人表示未受到龚一凡的委托,也未见过龚一凡本人;经向税务、人社部门核实,未查询到龚一凡在你单位的相关实名或参保记录;你单位已于2020年9月2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且你单位其他人员无法联系。本局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龚一凡涉嫌被你单位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单位2016年10月9日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起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本局将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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