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5〕032号
当事人:武汉科晗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DBPCMXXK
法定代表人:韩灼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889号光谷国际广场B座/栋1单元12楼1室-7号
2025年6月10日,本局根据区市场监管局工作联系函移交的线索对你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住所登记一案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司于2024年1月26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承诺住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889号光谷国际广场B座/栋1单元12楼1室-7号,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中填写的产权人联系电话实际是设立登记经办人电话。你司设立登记经办人表示,房屋地址信息是其他同行提供的,但现在无法联系上该同行。区市场监管局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司并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你司于2025年4月30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等均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本局将你司涉嫌虚假住所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天,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司的住所登记事项。
撤销登记后,你司应当及时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以规范公司登记备案事项。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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