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5〕035号
当事人:武汉优格曼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N7DK3C
法定代表人:王友军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1栋电商办公楼二层I005号
2025年6月12日,本局受理王友军提交的材料,反映你司涉嫌冒用其身份证信息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并申请撤销登记。
根据王友军提交的撤销登记申请材料,本局对你司涉嫌冒用王友军的身份信息,于2017年10月20日变更登记时将王友军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情况进行调查。你司办理上述变更登记时提交的王友军的身份证并非王友军当时所使用最新的身份证,经向税务、人社部门核实,未查询到王友军在你司的相关实名或参保记录。你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本局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王友军涉嫌被你司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司2017年10月20日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司于收到本决定起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本局将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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