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5〕37号
当事人:武汉唯购维龙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46KB8R
法定代表人:余亚华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221号泷悦国际大厦32层3201室
本局分别于2025年3月26日、2025年4月23日受理了湖北妙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熙悦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反映武汉唯购维龙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2025年2月24日公司变更登记,并申请撤销登记。
经查,武汉唯购维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注册资本及股东等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1010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股东由王鹏(认缴出资额4900万元)、镇小龙(认缴出资额5100万元)、武汉丰鹏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变更为武汉丰鹏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00万元)。武汉唯购维龙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关于武汉唯购维龙实业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显示,“本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由10100万人民币减至100万人民币”;武汉唯购维龙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的说明》载明,“经过45天的清理,目前债务已清理完毕”,落款日期为2025年2月19日。
根据湖北妙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熙悦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交的撤销登记申请材料及本局调查核实情况,武汉唯购维龙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定时,人民法院已经判决其需要向湖北妙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熙悦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湖北妙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熙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该为其减资时的通知对象,但武汉唯购维龙实业有限公司仅发布了减资公告,并未就减资事宜通知两公司,且武汉唯购维龙实业有限公司在申请办理减资变更登记过程中也未如实说明相关债务情况,其在《公司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的说明》中载明的“目前债务已清理完毕”与事实不符。综上,可以认定武汉唯购维龙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2025年2月24日公司变更登记的情形。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本局决定撤销武汉唯购维龙实业有限公司2025年2月24日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武汉唯购维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起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本局将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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