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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处理决定书(武汉荣坚科技有限公司)

  • 2025-11-14 14:55
  • 来源: 内设机构

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5〕27号

         当事人:武汉荣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MJK18

         法定代表人:唐明美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鲁巷广场西北角武汉光谷中心花园A座16层1610(0059)

          2025年4月9日,本局受理唐明美提交的材料,反映你司涉嫌冒用其身份证信息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并申请撤销登记。

         根据唐明美提交的撤销登记申请材料,本局对你司涉嫌冒用唐明美身份信息,于2015年12月24日设立时将唐明美登记为股东(占股100%)、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情况进行调查,你司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唐明美的身份证并非唐明美当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住所出租方表示未见过唐明美本人;经向税务、人社部门核实,未查询到唐明美在你司的相关实名或参保记录,你司其他人员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本局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唐明美涉嫌被你司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司2015年12月24日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司于收到本决定起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本局将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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