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5〕040号
当事人:新之津教育科技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NXYE9F
法定代表人:徐贵莲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1号蓝域·拿铁公寓4栋1层02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2025年9月29日,本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移交的线索,对你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2024年4月7日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况进行调查。
经查,你司于2024年3月13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至2024年4月2日届满,并于2024年4月7日申请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根据企业登记档案,你司办理上述简易注销登记时提交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不存在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自愿接受违法失信的相关约束及惩戒。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反映你司于2024年4月7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存在偷税情形,且区税务局已于2025年9月19日撤销了你司的清税证明,说明你司《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的相关内容与事实不符。综上,本局认定你司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形。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本局决定撤销你司2024年4月7日注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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