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市监东湖撤告字〔2025〕043号
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2024年12月11日变更登记(备案)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撤销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1日变更登记(备案)。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0月15日,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撤销登记申请材料,要求撤销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1日变更登记(备案),我局于当日决定受理。经核实,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办理了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备案),董事长由苏恩本变更为李任峰,董事会成员由苏恩本、倪文、颜彬、马全新、胡淑君,变更为李任峰、荣筱媛、关章荣、马全新、胡淑君。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变更登记(备案)时,提交了《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等材料,并附《情况说明》“因公司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本次会议由监事会召集召开”。
根据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民事判决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鄂0192民初181号)认为,“本案中,景川公司监事会未履行前置程序,在未书面提请该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情况下即自行召集召开案涉临时股东会议,严重违反了上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程序违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5)鄂01民终10717号)认为,“在缺乏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明确收到提案未在法定期间作出回复的情况下,前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前置程序并未有效完成,导致公司监事会召开股东会不符合前述公司章程规定”。最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7日判决撤销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的《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撤销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的《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1日驳回了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截至目前,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我局申请撤销根据上述决议已办理的登记(备案)。
综上,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2024年12月11日变更登记(备案)时提交的关于股东会召集召开的情况说明,与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不符,且相关决议已被人民法院撤销,本局认定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备案)的情形。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本局拟决定撤销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1日变更登记(备案)。
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27-67880666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2楼
2025年12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