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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湖北盛达科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 2025-12-15 11:05
  • 来源: 内设机构

武市监东湖撤告字〔2025〕048号

湖北盛达科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湖北盛达科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销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撤销湖北盛达科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7月5日注销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1月18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送达线索移交函等相关材料,反映湖北盛达科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经查,湖北盛达科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至2023年7月1日届满,并于2023年7月5日申请办理了注销登记。湖北盛达科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上述注销登记时,提交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决定、清算报告等申请材料均载明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但根据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武青检刑不诉〔2025〕40号),湖北盛达科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办理注销登记时,还存在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在调查过程中,湖北盛达科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注销前的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夏樊表示,没有对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武青检刑不诉〔2025〕40号)进行申诉,其对撤销湖北盛达科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无异议。综上,本局认定湖北盛达科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本局拟决定撤销湖北盛达科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7月5日注销登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湖北盛达科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湖北盛达科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27-67880666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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