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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武汉林可生物医学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 2025-12-22 15:40
  • 来源: 内设机构

武市监东湖撤告字〔2025〕050号

武汉林可生物医学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武汉林可生物医学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刘畅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撤销刘畅在武汉林可生物医学有限公司监事登记(备案)事项。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根据刘畅提交的撤销登记申请材料,本局对武汉林可生物医学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刘畅的身份信息,于2016年6月21日设立时将刘畅登记为监事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武汉林可生物医学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腾凤阳表示不认识刘畅本人,刘畅也从未在武汉林可生物医学有限公司任职或获取报酬。经向税务和人社部门核实,未查询到刘畅在武汉林可生物医学有限公司的相关实名或参保记录。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刘畅涉嫌被武汉林可生物医学有限公司冒名登记为监事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1月27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刘畅在武汉林可生物医学有限公司监事登记(备案)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武汉林可生物医学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武汉林可生物医学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27-67880666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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