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市监东湖撤告字〔2026〕03号
武汉御彬琳杭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武汉御彬琳杭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假住所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撤销武汉御彬琳杭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武汉御彬琳杭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承诺住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中路10号名湖豪庭二期6栋1单元14层3室。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中填写的产权人姓名、房屋面积均与实际不符,产权人联系电话是空号,且实际的房屋产权人表示未与武汉御彬琳杭贸易有限公司签署过租赁合同或是口头授权该公司使用注册地址。武汉御彬琳杭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均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登记机关将武汉御彬琳杭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假住所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天(2025年11月28日至2026年1月12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武汉御彬琳杭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武汉御彬琳杭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武汉御彬琳杭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27-67880666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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