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6〕009号
当事人:湖北省勇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EGG96R8G
法定代表人:段勇勇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38号统建天成美景7栋1单元4层3室
2025年9月30日,房屋产权人向本局提交材料,反映你司涉嫌冒用其名下房屋地址登记为公司住所,申请撤销你司的住所登记事项。经审查,本局于2025年9月30日决定予以受理,并开展了相关调查。
经查,你司于2025年4月8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承诺公司住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38号统建天成美景7栋1单元4层3室,但你司填写的房屋产权人姓名与实际的房屋产权人不符,且房屋产权人反映与你司无任何关联,不认识你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你司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冒用其房屋地址注册公司。你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本局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你司涉嫌冒用他人房屋地址登记为公司住所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2月11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司的住所登记事项。撤销登记后,你司应当及时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以规范公司登记事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司于收到本决定起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本局将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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