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6〕013号
当事人:武汉御彬琳杭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E2FCRT87
法定代表人:于向宝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中路10号名湖豪庭二期6栋1单元14层3室
2025年10月30日,房屋产权人向本局提交材料,反映武汉御彬琳杭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名下房屋地址登记为公司住所,申请撤销武汉御彬琳杭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登记事项。经审查,本局于2025年11月3日决定予以受理,并开展了相关调查。
经查,武汉御彬琳杭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承诺住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中路10号名湖豪庭二期6栋1单元14层3室,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中填写的产权人姓名与实际不符,产权人联系电话是空号,且实际的房屋产权人表示未与武汉御彬琳杭贸易有限公司签署过租赁合同或是口头授权该公司使用注册地址。武汉御彬琳杭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均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本局将武汉御彬琳杭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假住所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天(2025年11月28日至2026年1月12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武汉御彬琳杭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登记事项。撤销登记后,武汉御彬琳杭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以规范公司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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