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6〕015号
当事人:武汉红海波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21E9R
法定代表人:张佳乐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1栋电商办公楼二层384号
2025年10月30日,张佳乐向本局提交材料,反映武汉红海波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并申请撤销该公司设立登记。经审查,本局于2025年11月3日决定予以受理,并开展了相关调查。
经查,武汉红海波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注册成立时,将张佳乐登记为股东(持股100%)、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将陈康登记为监事,但武汉红海波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办理设立时提交的张佳乐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10.12.24-2020.12.24)、陈康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08.02.28-2018.02.28),并非张佳乐、陈康当时所使用的最新身份证。武汉红海波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出租方表示未见过张佳乐及陈康,经向税务和人社部门核实,未查询到张佳乐在武汉红海波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的相关实名或参保记录。武汉红海波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其他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本局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将张佳乐涉嫌被武汉红海波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2025年11月28日至2026年1月12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武汉红海波油脂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3月7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于收到本决定起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本局将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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