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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武汉鑫巅峰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 2026-05-27 11:10
  • 来源: 内设机构

武市监东湖撤告字〔2026〕030号

武汉鑫巅峰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武汉鑫巅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住所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撤销武汉鑫巅峰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登记事项。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1月27日,利害关系人向本局提交材料,反映武汉鑫巅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承租的房屋地址登记为公司住所,并申请撤销该公司的住所登记事项。经审查,本局于2025年11月28日决定予以受理,该案因情形复杂,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了3个月调查期限。经查,武汉鑫巅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办理设立登记时,登记的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332号保利国际中心第29层01号。武汉鑫巅峰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但其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中填写的房屋产权人姓名、房屋面积等均与实际不符,填写的房屋产权人的电话无法联系,承诺申报的住所已取得合法使用权也与事实不符。武汉鑫巅峰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本局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武汉鑫巅峰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住所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2026年1月9日至2026年2月23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武汉鑫巅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综上,本局认定武汉鑫巅峰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住所登记的情形。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武汉鑫巅峰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登记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武汉鑫巅峰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武汉鑫巅峰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27-67880666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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