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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处理决定书(湖北省织达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026-07-13 14:05
  • 来源: 内设机构

武市监东湖撤决字〔2026〕028号

         当事人:湖北省织达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EL7CEE6N

         法定代表人:潘志勇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01号光谷悦城一期6号楼幢1单元7层4室

         2026年1月20日,房屋产权人向本局提交材料,反映湖北省织达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名下房屋地址登记为公司住所,并申请撤销该公司的住所登记事项。经审查,本局于2026年1月21日决定予以受理,并开展了相关调查。

          经查,湖北省织达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相关文件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登记的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01号光谷悦城一期6号楼幢1单元7层4室。湖北省织达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中填写的房屋产权人姓名、房屋面积等均与实际不符,填写的房屋产权人联系电话无法接通,承诺申报的住所已取得合法使用权也与事实不符。湖北省织达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本局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湖北省织达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虚假住所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2026年2月3日至2026年3月20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湖北省织达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综上,本局认定湖北省织达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住所登记的情形。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湖北省织达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登记事项。撤销登记后,湖北省织达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以规范公司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十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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