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市监东湖撤告字〔2026〕032号
武汉弘致远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武汉弘致远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销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武汉弘致远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7月8日注销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5月6日,冯琳向本局提交材料,反映武汉弘致远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销登记,并申请撤销登记,本局于2026年5月8日决定予以受理。
经查,李彤、冯琳与李荣华、武汉弘致远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案号为(2025)鄂0115民初5375号。武汉弘致远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至2025年7月3日届满,后于2025年7月8日向本局提交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了股东罗尧玉、李荣华签署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签署日期为2025年6月13日),承诺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根据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鄂0115民初5375号)以及法庭庭审笔录,在2025年7月17日开庭前,原告李彤、冯琳以被告武汉弘致远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为由,向江夏区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武汉弘致远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江夏区人民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上述情况表明,武汉弘致远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8日办理注销登记时,仍处于相关诉讼程序中,与其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的“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内容不符。武汉弘致远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本局认定武汉弘致远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形。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武汉弘致远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7月8日的注销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决定,武汉弘致远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武汉弘致远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27-67880666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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